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落实问题的若干规定

时间:2014年12月05日 资讯来源:互联网 点击:16249收藏此文 【字体:

(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)

 


  为完善财产刑的落实制度,规范财产刑的落实工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 

  第一条  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落实的机构落实。 

  被落实的财产在异地的,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落实。 

  第二条  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、裁定生效后,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、裁定后,对有关财产刑落实的法律文书立案落实。 

  第三条  对罚金的落实,被落实人在判决、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。 

  对没收财产的落实,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落实。 

  第四条 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落实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,发现有可供落实的财产,需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,应当及时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强制落实措施。 

  第五条  落实财产刑时,案外人对被落实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。 

  第六条 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,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落实人,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。 

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落实人所负正当债务,应当偿还的,经债权人请求,先行予以偿还。 

  第七条  落实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。 

  委托落实的,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落实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;不能落实到位的,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。 

  第八条 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落实;中止落实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落实: 

  (一)落实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,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; 

  (二)案外人对落实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; 

  (三)其他应当中止落实的情形。 

  被落实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落实人有可供落实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 

  第九条 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落实: 

  (一)据以落实的刑事判决、裁定被撤销的; 

  (二)被落实人死亡或者被落实死刑,且无财产可供落实的; 

  (三)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,且无财产可供落实的; 

  (四)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; 

  (五)其他应当终结落实的情形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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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落实后,发现被落实人有隐匿、转移财产情形的,应当追缴。 

  第十条  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,已经落实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落实人;无法返还的,应予赔偿。 

  第十一条  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,被落实人向落实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,落实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,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;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 

  第十二条  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落实案件,本规定没有规定的,参照适用民事落实的有关规定。 

  第十三条  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
(作者: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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